自貿港區實施迄今,業界形容是「高障礙、低自由」,包括諸多法令的限制,讓自貿港區仍面臨許多租稅、關務障礙,如重覆課稅,尤其台灣和國際間簽署區域整合或租稅協定原本就困難重重,未來的自貿港區發展有待政府修法一一克服。

台北市海運承攬運送公會昨(二十七)日舉辦「自貿港區的政策誘因與租稅制度研討會」,由理事長戴治中(圖中,陳維強攝)及法規組召集人葉建明(左三)共同主持,並邀專研國際稅法/前會計師全聯會稅制委員會主委林宜賢(右基隆小額借貸快速撥款 公務人員信用貸款率利最低銀行 房子貸二胎 三)、東立物流台南房貸利率比較 總經理謝榮芳(左二)、京揚國際物流副總經理林曼莉(右一)、好好國際物流業務部經理楊至瑋(右二)、臺灣港務公司督導梁經士(左一)作案例分享與政策探討。

林宜賢提出解除關務稅務不自由障礙之五大目標,其中「關務報單不自由」,現行第十七條規定國外貨物進儲自由港區、自由港區貨物輸往國外或轉運至其他自由港區,自由港區事業均應向海關通報,並經海關電腦回應紀錄有案,始得進出自由港區,嚴重妨礙自由貿易。建議解除F1、F5報關單之規定,如已有該貨物運送人、承攬人以艙單通報海關在先,並經海關電腦記錄存案者,自由港區事業均得採按月彙報方式辦理通報,但貨物從自貿港以F2報單進入課稅區或保稅區時,海關必須進行高度監控之門哨管理,進行嚴格之檢疫檢驗程序,並且核課進口稅捐,課稅區與保稅區之貨物進入自貿港,以貨物出口處理,徹底遵守「境內關外」基本原則。

「外國貨主稅務不自由」現行外國企業將貨物運輸到自貿港僅能執行倉儲與簡易加工,才有可能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,大幅降低自由貿易港區功能發展,建議各種程度之加工、檢測(包括實質轉型加工),並將貨物出口運交其他國家與地區者,外國貨主免徵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,但以該外國企業為實質營運公司澎湖二胎借款cy ,且在原設立國家地區有繳納所得稅款者為限,以避免濫用無實質的紙上公司逃漏稅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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